浙江财经大学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简章
浙江财经大学
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简章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1〕8号)、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教办考〔2021〕58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2022年退役大学生士兵免试专升本招生工作(以下简称免试专升本),特制定本招生简章。
一、学校简介
(一)学校全称:浙江财经大学。
(二)学校国家代码:11482,浙江省代码:0016。
(三)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四)办学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
(五)浙江财经大学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经济、管理学科为主体,经、管、文、法、理、工、艺、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财经类高校,为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学校具有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和外国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招生权,拥有2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0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8个专业学位硕士点。设有45个本科专业,其中13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1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省级及以上专业占全校专业的53%。学校围绕“建设特色鲜明的一流财经大学”目标,始终坚持把人才培养作为中心工作,已成为浙江省财经类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培养基地,被誉为浙江财税干部的“黄埔军校”、会计师的摇篮、金融家的沃土、企业家的殿堂。
二、招生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提出申请:
(一)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在浙江省应征入伍,退役后完成高职(专科)学业。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三)身体健康。
三、招考类别
招考类别为文史类。招生专业为英语、汉语言文学专业,高职高专阶段所学专业为文史类考生均可报考,具体见《浙江省专升本各类别所含专业对照表(2022版)》。
四、招生计划
英语、汉语言文学专业具体计划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后统一公布。
五、报名方式
考生及时关注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免试专升本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考试院官网(www.zjzs.net)报名系统,按要求如实填写报名信息,上传本人照片、退役证和高职(专科)毕业证明扫描件(应届生除外),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者,同时上传立功证书扫描件。
六、测试办法
(一)若专业第一志愿填报人数小于或等于专业招生计划数,第一志愿考生免于测试,均予以预录取。
(二)若专业第一志愿填报人数大于专业招生计划数,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安排测试(入伍期间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考生免于测试)。
学校测试通知将在本科招生网上发布,请考生及时关注,报考专业对应测试科目如下:
七、志愿填报
(一)填报办法。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登录考试院官网(
(二)填报要求。考生只能按本人报名时所选的类别,填报该类别内的志愿,跨类别填报的志愿无效。
八、录取规则
(一)符合报名条件,且荣立三等功及以上的考生免于测试,优先录取。
(二)其他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视专业志愿填报情况决定是否安排测试。如需安排测试,则遵循考生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专业测试科目成绩择优录取(同分带入)。
(三)当我校第一志愿录取未满时,将进行后续志愿录取,测试及录取规则按第一志愿录取的工作流程进行,以此类推,直至第三志愿结束。学校拟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四)对非应届考生,学校于4月中旬前公布正式录取结果,并寄发录取通知书。对预录取的应届毕业生,由就读高校于7月5日前完成高职(专科)毕业资格审核确认,并报浙江省教育厅职成教处复核,我校按审核通过的名单办理录取手续,寄发录取通知书;不能如期毕业的取消录取资格。
九、学籍管理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退役证件和普通高校高职(专科)毕业证书原件到我校报到注册。
免试专升本为全日制脱产学习,学制两年。学费及住宿费按同届普通专升本学生收费标准执行。毕业时发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证书,文凭表述为“我校XX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士学位。
十、附则
(一)学校将视疫情防控情况,保留对相关考核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调整的权利。
(二)新生入学后,学校全面复查,对不符合报考条件、报到条件、身体条件(各专业身体要求按教育部等三部委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和录取标准,以及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三)学校纪检监察办公室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监督电话:0571-87557163。
(四)联系办法:
本科招生办公室:0571-87557456、87557480。
本科招生网:http://zs.zufe.edu.cn。
地址: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浙江财经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
本简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简章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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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招生办